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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合中央最新規定,如疫情持續穩定可控,自2月20日實施以下室內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規定,如下:
(一)於以下指定場所之室內空間須按規定全程戴口罩,包括:
1.醫療照護機構:醫療、醫事、老人福利、長期照顧服務、榮譽國民之家、兒童及少年服務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
2.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:車廂、船舶、航空器等運具及場站。
(二)得於前揭指定場所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:飲食、拍照、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、治療或活動。
(三)其餘室內場所、室內空間,由民眾自主決定戴口罩。
是以,進入社區、里活動中心由民眾自主決定戴口罩,惟下列特殊情況建議戴口罩:
(一)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。
(二)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。
(三)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。
(四)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(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)密切接觸時。